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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未立案及公司型態補習班自107年1月1日起要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今(106)年7月26日發布解釋令,廢止有關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免徵營業稅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該所說明,未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自明年(10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另已立案非公司型態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浩富解讀:

因為有些補習業者的經營規模非常大,收入金額龐大,但營業稅卻為零,故補習班課稅問題引起各界認為有租稅不公之疑慮。就公司型態的補習班須繳納5%營業稅,財政部官員表示,公司組織以營利為目的,因此需要課營業稅;獨資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若未向教育部立案亦需課徵5%營業稅,對於補習費或教材之銷售皆應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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