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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稅務漫談》跨國公司將申報8975表 (一)

繼2010年3月「肥咖」條款催生8938表七年之後,國稅局於6月30日頒布適用於企業的國外金融資產申報8975表(Country-by-Country Report),與個人8938表相匹配,旨在把監控範圍擴展到跨國公司。8975表及其A副表要求上一會計年度集團整體收入達到8.5億美元規模的美國跨國終屬母公司按年度申報公司下屬的企業實體,並說明每個實體的所屬稅務管轄地、所在國和主要經營活動,並提供在每個稅務管轄地的財務資訊和雇員資訊,財務資訊包括收入、稅前利潤、已繳納的所得稅額、法定資本、未分配利潤、有形資產等。

8975表應隨終屬母公司的所得稅表(如1120、1120S、1065、990-T等)一同申報,一份8975表至少附有一份A副表,每一個稅收管轄地對應一份A副表。8975表將在今年9月正式啟用,生效期追溯至2016年6月30日(企業也可根據Rev Proc. 2017-23,自行選擇追溯至2016年1月1日),已在9月前申報所得稅表的企業需做改稅,重新附上該套表格。通常,一個LLC若不選擇成為稅務定義上的公司,是被視作 「無國別」 (Stateless)實體,實際控制其營業活動的美國母公司也應在A副表上申報該LLC的財務和雇員資訊。


浩富解讀:

美國國稅局(IRS)為落實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稅基侵蝕和利潤移轉(BEPS)項目,於2016年6月頒布了法案,要求美國跨國企業集團(US MNE Group, United States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上一會計年度收入在8.5億美元以上,其美國境內的終屬母公司(US Ultimate Parent Entity)須提交國別報告(即8975表格)。8975表格與附表A必須在所得稅申報到期日之前(包括延長期)同公司所得稅申報表提交。每份8975表格應至少附有一份附表A,跨國集團下每個稅收管轄地與無國籍的企業實體也各需一份附表A。

每個納稅義務人的財務狀況與需求不盡相同,報稅的方式也有差異,若有申報或是諮詢的需求,建議還是和專業的美國會計師接洽商談,尋求更正確、更量身打造的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