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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海外資金租稅特赦 財部說NO

國人在海外資金匯回是否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財政部終於表態了。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昨(13)日公開表示,希望國人在海外的資金能夠主動匯回,補報、補繳稅款,就可以免予處罰,並按最低稅負制的20%稅率課稅。她強調,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是不課稅的。宋秀玲指出,最低稅負制是在2010年開始實施,對國人海外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前的海外所得是不課稅的,因此,國人2009年以前已在海外的資金,「基本上是不能課稅的」。

另外,對於立法院審議中的稅改修正案,宋秀玲說,希望年底前能夠通過,至於立委希望提高其他扣除額部分,希望保留到2018年配合大法官釋字745號有關薪資所得成本費用減除時,一併處理。「否則什麼都要改,會什麼都做不到」。

國發會向行政院提報的「金融產業發展戰略」中建議,對於國人在海外資金給予一次性租稅特赦。綠委余宛如也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比照印尼,主張首半年匯回,個人課4%稅率,企業則課7%稅率,藉此帶動國內投資。

面臨CRS全球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以及台灣反避稅措施蠢蠢欲動,國人在海外資金匯回時,在沒有記帳習慣下,通常難以舉證該資金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潤,而可能面臨相對不利的稅負成本。海外資金匯回一次性特赦是可以思考的方向。宋秀玲的說法是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除處罰、刑責。

財政部預訂年底前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灣將在後年實施CRS,並在大後年(2020年)第一次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浩富解讀: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台灣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依據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五、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其實匯回的資金,有些是海外所得、海外損失、本金匯回等。故依據不同的匯回情況,則需備齊資料作為以後國稅局查核時的佐證資料,除此之外,匯款也尚需考量匯款人和受款人的關係,若是二親等內的財產移轉,很容易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有關工商登記、投審會與帳務處理或個人稅務規劃等相關問題,可洽專業會計師商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