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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其他所得,應歸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之其他出資人取得出售土地所獲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取得利益年度之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將該地登記於乙君名下,嗣乙君於102年間以1億3,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乃按甲君出資比例分配價款1,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扣除其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460萬元後,核定甲君其他所得640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甲君主張,系爭款項之性質應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而非其他所得,經國稅局以甲君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則出售系爭土地取得之款項,係其土地權利移轉請求權之代替利益,而非甲君直接因出售系爭土地所取得之對價,核其所得性質應屬債權之實現,按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購買土地未登記為所有權人,個人如因出售土地而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利益年度列報所得。民眾若於結算申報期後發現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浩富解讀:

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為要件。

公司:

  1. 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出售尚登記於他人名下的土地,未辦理移轉登記,則屬債權交易行為,不屬於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2. 營業人所得認列: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

  1.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但同樣若該土地「並未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就自不得主張「個人出售土地」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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