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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納保法上路 基本生活費訂16.6萬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017年12月28日上路,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今年所得低於每人16.6萬元的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不用繳稅;未來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權益受損或要進行行政救濟,都可向納稅人權利保護官求救。

為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並實現公平課稅與嚴守程序正義,立法院2016年三讀通過納保法,國稅、地方稅皆適用,位階優於其他稅法,於2017年12月28日施行。根據主計總處統計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換算,2017年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2018年報稅時就可適用。

基本生活費用是以人頭來計算,每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扣除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可自所得總額中減除。家戶人口數愈多、上班族愈少,受惠愈大。單身上班族2018年報稅可扣除的免稅額、標扣額及薪資特別扣除額合計為30.6萬元,高於16.6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沒有受新法上路影響。

但若夫妻扶養三子的五口之家只有一人是領薪水的上班族,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3萬元,但報稅可扣除的免稅額、標扣額及薪扣額合計僅74.8萬元,與基本生活費的差額為8.2萬元,2018年報稅時就可多減除8.2萬元。

過去稅法總以稽徵為中心,納保法上路後將轉變為以服務納稅義務人為導向。


浩富解讀: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保障納稅義務人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並增訂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租稅規避經依實質課稅原則不予處罰,及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等多項措施。

此法之制定,為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的一大躍進,期待能藉由此法之施行,有效改善現行納稅者與稽徵機關不平等的關係。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本立法之關鍵仍是主管機關是否能建立完善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制度,期待新法上路能具體落實我國的賦稅人權保障。本公司配有專業會計師、律師,可針對個別之稅務爭訟案件進行協助,歡迎諮詢本公司專業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