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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跨境電商課稅 淨利率訂30%

財政部發布跨境電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若無法提供相關成本文據,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稅額。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台服務之電子勞務」者,其淨利率以30%計算。

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取得報酬,在2018年申報營所稅時,有兩種可減除成本費用方式。第一是業者出示帳簿、文據,減除真實成本計算所得額。第二,若無法主動提供相關文據,可出示合約,以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的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得稅額,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台服務之電子勞務」者,其淨利率以30%計算。

此外,類似現有部分提供國內外訂房的電商平台業者的境外電商,若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交易流程部分在境外者,以其所得的「境內利潤貢獻度」進行查核扣稅,若無法清楚認定貢獻程度,則以50%作為計算基準。在收入來源認定上,則是會依照電子勞務與我國的「經濟關聯性」來認定是否屬於我國來源收入。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解釋,像是若境外電商是以電子方式提供如線上遊戲、影劇、音樂、廣告等,具有即時、互動、便利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消費者,此收入則便會被認定為我國收入來源。因此,在未來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實務上,將依序分為認定公司所得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額與課徵我國所得稅等三大步驟。相較於過去的扣繳算法,是直接將收入所得出的扣繳稅額還更優惠。


浩富解讀: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所謂「電子勞務」,係指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或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或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依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因此境外電商在我國提供勞務所獲取之報酬也涉及了營所稅報繳的問題。目前境外電商販售勞務給我國企業,企業支付款項前會先扣繳 20%稅款,但境外電商販售服務給一般消費者,由於消費者無扣繳義務,國稅局難以掌握境外電商的銷售情況,導致稅收流失。在跨境電商營業稅登記新制上路後,有了營業稅資料做基礎,國稅局即可推算境外電商在台灣的銷售情況。財政部明定跨境電商營所稅課稅範疇及計稅方式,首先是有無「經濟關聯性」。跨境電商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由於有使用台灣的基礎網路設施,因此就具備「經濟關聯性」,其報酬就屬於我國來源收入。有關電商課稅問題本公司配有專業團隊,歡迎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