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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配合CRS 違規免罰標準出爐

為2020年將進行首次申報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財政部日前公告違章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草案,針對未依規定申報的金融機構,訂定可減輕或免罰範圍,包括在申報期滿的10天內補報,且補報件數為總件數的10%內,可免罰,草案預告期為60天。

財政部去年6月公佈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隨後發佈盡職審查辦法,指出我國境內金融機構,自2019年起應展開盡職審查,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資產帳戶審查、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較低資產帳戶及實體帳戶審查,首次向財政部申報期間為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為配合CRS上路,財政部修正違章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草案,對於應申報未申報者,官員表示,若金融機構已致力審查,但仍無法取得出生日期或稅籍編號,可提示相關審查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確認屬實後免予處罰。

若是短漏報帳戶資訊,金融機構在申報期限屆滿後的10天內自動補報,且補報資訊帳戶件數未超過應申報帳戶件數的10%者,也可免予處罰;但若未在申報期滿後的10天內申報,在當年度8月31日前補報者,且補報帳戶也占應申報帳戶的10%內,可處罰鍰的二分之一。

此外,金融機構若沒有依規定審查較低資產帳戶,並申報為無資訊帳戶(無法確認是否為應申報國居住者帳戶),經稽徵機關查明後,該帳戶仍屬於無資訊帳戶,就可免予處罰。

官員指出,較低資產帳戶即是在2018年12月31日前,帳戶總餘額或價值低於100萬美元者,因有些帳戶年代久遠,無法確認是否為應申報國居住者的帳戶,考量帳戶金額不高,隱匿資訊風險較低,屬於情節輕微的情形,可免罰。

而應申報的金融機構,符合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三項中的其中一項,就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官員進一步說,金融機構如果不在減輕處罰的範圍內,違反包括未依規定申報,就裁罰3,000元到30萬;沒有作盡職審查為20萬到1,000萬元,但目前裁罰倍數參考表還未出爐,已有初擬版本,預計將在違章減免處罰標準預告結束後同步公佈。


浩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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