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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香港《公司條例》新政:「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自3月1日起開始實施!

近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宣佈,《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修訂了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同時,該《修訂條例》將於2018年3月1日實施。

根據《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簡稱SCR)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並存於註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位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於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

根據新法,公司必須在SCR上填寫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質等詳細資料。重要的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1. 須登記人士: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
  2. 須登記法律實體: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並成為該公司股東的某公司。

指定代表

法律規定所有的重要控制人,必須在香港指定一名指定代表(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那麼誰能做指定代表呢?指定代表必須滿足下面兩個條件之一:

  1. 居於香港的自然人;並且為該公司的董事、雇員或成員;
  2. CPA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指定代表須提供與該公司的SCR有關的協助:

  1. 對公司註冊處的人員予以協助,以確定這家公司是否遵從相關法例;
  2. 對任何其他執法人員予以協助,以利於其在香港法律下執行其職能。

香港執法人員

下述機構的執法人員可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公司註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會等部門。


浩富解讀:

因為CEPA的優待和香港透明簡單的稅制,以及完善的法律體系,通過香港公司控股中國大陸和其他實體公司一直是很多客戶集團架構的重要一環。香港公司註冊處2018一開年就強勢出台了這條新政,是為了提高香港公司的實體擁有權的透明度,也因應全球CRS來加大反洗黑錢的力度。新政的出台對於眾多客戶如何實際申報和儲備SCR還是有一定難度。如果沒有及時準確地進行處理,很可能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相關訊息請洽浩富財富管理部,會有專業團隊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