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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應正確扣繳稅款


浩富解析:

營利事業若有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應注意下列之規定,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以免抵繳錯誤:

  1. 營利事業於107年間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按修正後扣繳率21%扣繳稅款。若分配之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得以該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2. 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3. 103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是以「全數抵繳應扣繳稅款」;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間分配股利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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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財政部稅務新聞2018/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