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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國內已繳稅款抵扣國內營所稅有其限額


浩富解析:

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需注意下列二點規定:

  1. 境外所得額之定義,係指取得境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而非按境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
  2. 可扣抵境外稅額上限,扣抵之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簡單舉例說明,一般情況下,若境外收入100萬,已就源扣繳30%共30萬,但此收入有相對之成本費用60萬,故可抵扣限額應僅為(100萬-60萬)*20%(我國現行所得稅稅率)= 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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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聯合新聞網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