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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現階段,中國跨境股轉之稅務風險

引文:

2019年10月11日,深圳某外商投資企業將其股權轉讓給境內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過程中,因股權轉讓價格偏低而被要求補稅事宜。

深圳市C公司境外股東就因未能準確確定跨境股權轉讓價格,最終補繳企業所得稅179萬元。

症狀:股權轉讓價格偏低

稅務人員在開展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覆核工作時發現,C公司於2018年12月發生了一筆跨境股權轉讓交易,其股東已發生變更。

具體交易情況為:房地產開發企業H公司,向C公司原唯一股東新加坡S公司收購其持有的全部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7058萬元。新加坡S公司股權成本為874萬元,股權收購方H公司,於2019年2月申報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618萬元。

稅務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瞭解到,標的企業C公司主要經營五金製品的生產和銷售,為從事簡單進料加工的出口企業,每年均保持盈利,廠房為自有物業,占地不小,靠近行政區核心商圈。

C公司提交的《關於C公司股東全部權益的價值評估報告》顯示,標的企業C公司在評估基準日2018年10月31日股東全部權益的評估價值為7058萬元(淨資產帳面價值為1771萬元,評估增值5287萬元),其中,擁有的工業用地21205平方米,評估值為3515萬元(帳面價值為229萬元);辦公樓、廠房和宿舍等建築物10151平方米,評估值為570萬元(帳面價值為399萬元)。未發現C公司持有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

稅務人員結合實際情況和可比價格初步判斷,被轉讓企業C公司擁有的不動產資產潛在利益巨大,不動產評估價格偏低。

診斷:評估結果明顯低於可比價格

在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與房地產管理部門溝通後,稅務人員發現,C公司提交的不動產價值評估結果與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資產情況不相符合。同時,與同類企業的可比價格相比也明顯較低。

因此,稅務機關認定C公司不動產評估價格偏低,要求交易雙方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對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進行再次評估。

隨後,交易雙方重新招標符合資質要求的評估機構,對被投資企業進行了重新評估,淨資產評估值為8854萬元


浩富解析:

在經濟環境不景氣的當下,「十年製造利潤比不上一塊土地的升值」,製造業通過各種方式將土地廠房進行資產活化已然成風。

無論是通過股權轉讓,還是資產買賣等方式,稅務機關對於交易價格的合理與否,有著法定的主觀認定權。即使雙方偏低的交易價格確屬真實,稅務機關都將採取「就高不就低」的徵稅原則,即在評估價格與交易價格這兩者之間,按高者作為稅負計算依據。

在股權交易中,股權價格是否反映了企業不動產實際價值,往往是判斷股權交易涉稅處理是否準確的主要關注點。

實踐中,企業通常需要聘請有法定資質的協力廠商機構,對不動產價格、股權價格作出評估。但是,企業在確定公允的資產評估價格時,除了以資產評估報告結果為基礎外,也需考慮同類企業可比價格等因素。


解決方式:注重評估方法和價格合理性

股權交易中,標的企業如果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無形資產、股權等潛在巨大收益的資產,一般情況下,股權交易雙方應根據活躍市場價格或具有法定資質的仲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價格,確定淨資產公允價值,並參照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確定股權交易價格。

如果交易雙方為關聯方,應評估轉讓價格的確定是否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在確定資產價格時,企業也需根據同類企業可比價格等因素,判斷資產評估報告結果是否合理。企業需要關注的是,若轉讓價格、資產價格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企業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與主管稅務機關提前進行溝通,確保稅務機關認可其轉讓價格。

結合近幾年為多家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重組提供財稅的服務經驗,

我司可以為客戶服務的項目:股權轉讓及風險分析。

  1. 給予客戶建議:賣廠還是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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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外資企業土地廠房轉讓後的交易款何時可以匯出到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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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每日頭條 2019/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