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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最新政策解析

引文: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簡稱「新辦法」),對原《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發佈,簡稱「原辦法」)予以修訂,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料由申報時報送改為留存備查,將極大地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捷性。在執行新政策時,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要注意的事項

35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資訊報告表》;第六條則規定,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如實填寫《資訊報告表》,並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

需要關注的是,如果非居民納稅人沒有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交《資訊報告表》,或者其提供的內容不完整,扣繳義務人可依據國內稅收法律規定進行扣繳。

非居民納稅人在填報《資訊報告表》時,需關注表格第16項——適用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非居民納稅人,根據表格提供的備選政策,勾選出其認定為「受益所有人」的政策依據。

另外,35號公告在留存備查資料中,新增加了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非居民納稅人要注重歸集和留存此類資料,既方便稅務機關管理,又為非居民納稅人適用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稅收協定待遇的準確性提供依據。

二、正確區分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個問題是針對協定待遇享受判定責任的分擔。35號公告明確了,能否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判定責任在非居民納稅人自身,而非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情況下,協定待遇享受由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在《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訊報告表》中也要求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明:根據締約對方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居民條款,我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稅收協定待遇。我自行判斷符合協定待遇條件,自行享受協定待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我將按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在存在源泉扣繳或指定扣繳(法定扣繳義務)的情況下,扣繳義務人不再代為判定非居民納稅人是否享受協定待遇。如果非居民納稅人提交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訊報告表》自行判定為可以享受協定待遇,那扣繳稅款時就按非居民納稅人申明可以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稅率辦理扣繳手續。如果非居民納稅人不提供《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資訊報告表》,扣繳義務人就按國內法規定的法定稅率扣繳,扣繳義務人無判定責任。

第二個問題是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下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問題。新政策第十五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後續管理與調查。非居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未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逃避、拒絕、阻撓稅務機關進行後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查實其是否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應視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

第十六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而享受了協定待遇且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除因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外,視為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並追究非居民納稅人延遲納稅責任。在扣繳情況下,稅款延遲繳納期限自扣繳申報享受協定待遇之日起計算。

第三個問題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問題。《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要按新政策要求及時代扣代繳非居民納稅人的稅款,避免被稅務機關追究責任。

三、關注稅收協定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

35號公告增加了主要目的測試條款。也就是說,主管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若發現需要適用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或者是適用國內稅法規定的一般反避稅規則的情況,都適用一般反避稅相關規定。稅收協定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指稅收協定中的如下表述或者類似表述的條款:雖有本協定其他條款的規定,如果在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與情況後,可以合理地認定就某項所得獲取本協定某項優惠是直接或間接產生該優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則不應對該項所得給予該優惠,除非能夠證明在此種情形下給予該優惠符合本協定相關規定的宗旨和目的。


浩富解析:

基於此,非居民納稅人應充分瞭解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要求和條件,結合實際交易情況,客觀判斷自身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條件,同時要針對相關風險採取應對措施。

所以非居民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應注意評價主要目的的合理性,避免因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實質性安排而受到稅務機關的特別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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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海華稅務 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