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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非自願賣屋 享20%優惠稅率

引文:

我國房市回溫,2019年買賣移轉棟數30.02萬棟更創下近五年新高。財政部8日提醒,投資客若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在持有兩年內轉售不動產將適用35%~45%高稅率。不過,若涉及六項非自願出售的因素如非自願離職、調職、清償債務等,十年內出售皆適用20%優惠稅率。


浩富解析:

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在持有兩年內轉售不動產將適用35%~45%高稅率。不過,若屬非自願出售的因素則可適用20%優惠稅率,惟應提供相關證明

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函,前述非自願出售因素情形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如有上述情形而於持有2年內售屋者可留意優惠稅率之適用,另提醒個人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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