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d73daebd95e528de5c3cddd4e0138d

【台灣稅務】集團分支發票 不能共用

引文:

同集團不同分公司若同屬開發票營業人,要注意雙方發票不能共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分公司間誤用彼此統一發票,即違反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將依銷售額被處以1%罰鍰。

官員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必須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不過現在開發票的方式比較多元,部分營業人可能是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或是在網路上開立電子發票,只要用條列方式列印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即可,可以不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針對同集團分公司間誤用統一編號的情形,官員表示,其實就是回歸到一般開錯發票的處罰規定,也就是當營業人未依規定記載賣方統一編號時,又沒有重新另開發票給買方,就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以銷售額1%罰鍰,最低不少於1,500元,最高不超過15,000元。


浩富解析:

依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第38條一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分支機構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物之行為,應各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申報營業稅。

但企業如在管理及作業上有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的需要,可依同法第38條二項「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但仍必須各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在核准前,仍需依規定分開申報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