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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

引文:

邇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變更負責人,其登記的商號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

該商號組織型態 主體變更情形
(A為原負責人B、C、D為新負責人或合夥人)
理由 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
獨資變更負責人
A→B
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獨資變更為合夥
A→BC
A→AB
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

合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
AB→AC或BC
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

AB→CD
原負責人或合夥人已將合夥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合夥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

合夥變更為獨資
AB→A或AB→C

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浩富解析:

獨資及合夥事業在變更負責人或其合夥人要特別注意,若原負責人或原合夥人全數變更為新負責人或新合夥人,則實為已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新合夥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依規定需辦理決清算申報,詳細是否需辦理決清算申報之情形彙總,可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之說明。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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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