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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主張不知道虧損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這招行不通

引文:

北區國稅局有位納稅義務人,107年8月6日出售移轉一處房地,該房地於105年5月5日買進。賣出後一直沒有申報房地合一稅,北區國稅局依規定罰他1,500元。這位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主張自己不知道虧損也要申報,被駁回,照罰。

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要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申報,不論賺錢或虧損。官員指出,立法目的在掌握交易價格,若有一環漏報,會影響後續房地合一稅的課徵。

此案的重點在於這位納稅人不服,申請復查。納稅人主張其不知虧本出售房地應申報,而稽徵機關未事先通知其辦理申報亦有瑕疵,逕予處罰實不合理。

北區國稅局復查決定,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這是納稅人的義務。

復查決定續指出,納稅人依法應申報而未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尚難以稽徵機關未通知申報而卸免行政處罰之責。

雖然稅法繁雜,但主張不知稅法者通常難以說服稅捐稽關,裁罰表中認為這是過失,因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浩富解析: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除下列3種情形外,出售房地交易不論盈虧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要注意的是,即使虧損也必須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今年房市交易增溫,個人如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盈虧,一定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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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