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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務】美國上訴法院裁定加州可以對州外的信託受益人的全部收入徵稅

加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已確認上訴的裁決,即所有信託必須繳納在加州所賺取收入之所得稅,無論信託的受託人或受益人是否居住在加州。

該案件涉及保拉信託(Paula Trust),該信託出售了在加州經營的一家企業的股份。兩個受託人其中一位並不居住在加州,因此該信託認為,這意味著出售的收入中只有一半是需要繳交加州稅。

另一方面,加州權稅委員會(FTB)引用了由來已久的法規,規定信託應對其加州的收入(包括在加州拓展的業務以及房地產或有形財產的銷售所得)100%徵稅。根據受託人和非預備受益人的居住狀況,也可以對其一部份非加州來源收入徵稅。

最初的審判法院駁回了加州權稅委員會的立場,裁定其非加州州民的個人收入來源不適用於信託基金,信託的受託人和非預備受益人的居所是對信託收入徵稅的唯一依據。因此,加州權稅委員會只能對信託業務出售收入的一半徵稅。

該決定現已被上訴推翻。上訴法院維持了加州權稅委員會法規的有效性,要求對信託公司來自加州的所有收入徵稅。它裁定,只有居所在加州的受託人和非預備受益人在加州以外所獲得的收入才應分配。

該信託機構請求最高法院推翻上訴法院的裁決,但上訴被駁回,上訴法院的裁決維持不變。律師事務所Venable的稅務專家說,對於非加州州民的受託人和非預備受益人的非委託人信託的結果令人失望。他並指出了一個事實,即加州的州稅率為13.3%,是美國最高的,且可能很快會提高到16.8%。

該公司表示,「在稅收和遺產規劃裡如何節稅是一項重要的考慮因素,尤其是自2017年《減稅和就業法案》將州和地方稅的扣除上限限制為每年10,000美元。」,「設立的非委託人信託並把資產轉移到低稅收或無收入稅收的州,可以節省龐大的州所得稅。」


載自:【STEP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