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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台商注意 陸啟動數位查稅 之 稅務風險解析

引文:

自2020年11月起,中國大陸包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15個地區的社會保險將交由稅務部門徵收,大陸稅局掌握社保(類似台灣勞保)、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交叉查核台商企業稅與社保、台幹與台商個人稅。

中國大陸政府於2020年起實施《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台商企業若未幫員工提繳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及工傷等五項社會保險將受到處罰,且信用等級有可能隨之下降。

四大會計師所會計師段士良表示,這項暫行辦法規定台籍員工在中國大陸工作期間,若仍繼續保留台灣勞保,可持證明向大陸主管機關申請免提繳大陸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不過,台商企業考慮到台幹生活便利性,可能會採取薪資異地發放方式,像是在大陸發給台幹半薪,剩下一半薪水是在台灣發放。

段士良提醒,台商若提供台灣勞保局核發的在台「參保證明正本」給大陸稅局,也代表台幹雖在大陸工作,但在台灣地區可能仍領有薪資,若部份薪資未在大陸申報,反而會有稅務風險。

此外,台商企業將被大陸稅局視為未盡扣繳義務,依法可裁處未扣稅款0.5倍到3倍罰款,等於連補帶罰最多達4倍稅款。段士良建議,台商遞交台灣勞保證明文件前要三思,最好仍諮詢專業人士意見較保險。

會計師徐曉婷也指出,中國大陸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結合各項政府大數據資料,採取信用級別分類管理,台商務必要依循法遵、保持稅務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以企業來說,大陸稅局依照「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兩種評價方式決定A~D四個級別,A級分數為90分以上、B級分數為70分~90分、C級分數為40分~70分、D級為40分以下。

但台商若涉及嚴重失信,大陸稅局將直接判定為D級,不僅將面臨例行查核,而且金流方面也會受一定程度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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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暫行辦法》涉及五項社會保險,包含參保及待遇領取多個環節,主要內容如下:

  • 關於適用人員範圍。《暫行辦法》將兩類港澳台人員納入適用範圍。一類是就業人員,一類是非就業人員。
  • 關於險種。《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應該參加五項基本社會保險。當然,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 關於待遇。《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只要參加社會保險,就可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如果在領取養老金的年齡還沒有繳滿15年的,可以延長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然不滿15年,可以選擇一次性繳滿至15年。如果繳納不滿10年,可以選擇退休後需要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
  • 關於經辦程式。《暫行辦法》規定,港澳台辦理社會保險的流程和普通內地居民一致。
  • 關於雙重繳費問題。為了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也為了保護港澳台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如果已經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過當地社會保險的話,可以拿著證明材料不繳納內地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四大會計師同仁所述:台商若提供台灣勞保局核發的在台『參保證明正本』給大陸稅局,也代表台幹雖在大陸工作,但在台灣地區可能仍領有薪資,若部份薪資未在大陸申報,反而會有稅務風險。」

四大同仁所述非全面之認定,需要從以下方面來確認:

稅務居民身份之認定:

外籍人士居住滿183天就需要按照和中國人一樣的標準,將境內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進行納稅呢?

新個人所得稅規定:仍保留了「五年例外規則」,既對已構成中國居民個人但未滿足連續五年是中國居民個人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居民」,取得的境外來源所得(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財產轉讓所得等),除稅法規定特殊情況外,可免於繳納中國個稅。

因此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居民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超過90日的,當年便不再屬於「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打破」居民個人身份。

而只有連續五年在中國滿足居民身份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居民,才會在第六年需要就其境內外的所有收入(比如境外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得和境外財產轉讓所得等)繳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簡單來講,一個外籍人士如果想要滿足境外收入不在中國納稅的條件,至少要保證在入境後5年的其中一個自然年度內離境連續超過30日或累計超過90日。

事實上,國際上很多國家也會對已成為本國居民個人的非本國國民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給予一定免稅優惠,這與中國現行個稅法實施條例中「五年例外規則」在稅法原理上是基本一致的。圍繞國家人才戰略實施,國家也需要繼續保留和出台有利於吸引和留住高端外籍人才和港澳台居民的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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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