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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全球圍剿境外OBU公司,經濟實質實施,要如何進行境外架構調整(下)


引文:

接上期:面對國際反避稅聯盟對於境外公司發展空間的擠壓,台商要思考的是:

  • 以投資控股為目的設立的境外公司,面對國際上的變化,大陸端的實體控股公司一定要做股權轉讓嗎?
  • 如果您在大陸的企業經營良好,且公司名下有諸多不動產廠房土地了,該如何調整?
  • 如果您在大陸的企業賬面上還有數額較多的未分配利潤,該如何應對?
  • 如果您在大陸的公司屬於輕資產公司,例如:服務業、商業,該如何調整?
  • 如果您在大陸的公司常年虧損,又該如何應對?

浩富解析:

一、出售股權:

實務上,台商多透過一層或二層的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子公司,依股權出售標的公司的不同,可分為「直接轉讓」和「間接轉讓」兩種交易架構。

1. 直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

  • 台商將境外公司持有之中國子公司股權直接出售予非關係人,且交易完成後中國公司需向當地工商局辦理變更股東登記,此交易行為稱為「直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

2. 間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

  • 台商出售「持有中國公司股權之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權予非關係人,依《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5-7號)之規定,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國稅局將可能認定在上述交易中,被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出售價款和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之組成價值,主要來自於中國之投資和應稅財產,係為間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之行為,依稅法規定,按10%稅率課徵稅款

二、重設其他區域之境外公司,繼續享受0稅率:

很多台商認為,那不行我就另外找個地方開設境外公司,同樣享受免稅。

在最終實際控制人不變的情況下,投資方由境外公司變更為香港或薩摩亞等其他境外公司,只是「左口袋轉移到右口袋」,所以理所當然認為這種投資方的異動不會也不應該產生稅負。

要滿足經濟實質,那就需要找尋的是一個落地實體國家,這個國家的稅負可以滿足台商的需求,但是同樣還要適用經濟實質—UAE(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在此設立有什麼好處,及它的稅負,我們之後會專程開一節課給大家講述。

而根據大陸財稅(2009)59號《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及2015年第48號公告《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等相關法令,除非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否則這種左右口袋轉換的股權轉讓,仍將被視為一般性股權轉讓而可能產生稅負


三、遷冊:

若境外公司無法精簡,須進一步確認除控股之外的其他營運活動,比如:遷冊。

遷冊後,由集團其他實質營運個體執行,以符合當地相對較低程度之經濟實質測試,或思考成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並於該國申報納稅,以豁免註冊國之經濟實質測試

  • 面對國際反避稅聯盟對境外公司發展空間的擠壓,台商最需要考量的,首先是決定是否繼續採用境外公司模式,其次才是選擇哪裡作為境外公司註冊地的問題。
  • 如果摒棄現有境外公司改為臺灣公司或個人持有,因涉及兩岸稅負、租稅協定及資金匯回等,則又是新個稅+反避稅的問題。
  • 遷址或升級為「授權公司」,都是在仍然維持投資方仍為離岸群島的前提下進行的調整。
  • 這兩種應對方式的出發點,無非就是實行落地實體控股公司所產生的一次性稅負,與分年繳納的境外公司維持費總和的大小比較。
  • 如果遷址或升級為「經濟實質公司」的綜合成本堪比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稅負,那就索性不如「長痛不如短痛」,直接以股權轉讓方式處理有效。

四、減資:

以企業稅務的角度分析,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說明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

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實務上當企業申請減資作業時,稅務機關很可能嚴格檢視公司過去發生虧損的原因,是否存有收入低報、成本結轉不實、存貨倉庫帳與海關或稅務帳列差異過大、關聯方交易未揭露或存有非常規交易等,進一步引發企業所得稅、轉讓定價或關務等專案查核。


五、清算、註銷:

前期已經有專門課程講述大陸子公司如何註銷清算,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浩富APP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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