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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綜所稅申報財交損失 境內外抵減年度 大不同

引文:

國稅局指出,綜所稅五月申報季將至,時常有投資人誤列財產交易損失導致申報錯誤,財交損失可分為境內與境外兩種類型,其中境內財交損失可抵減當年度境內財交所得,未抵減餘額可在後三年繼續抵減;但境外財交損失僅限抵減當年度境外財交所得,無法延後抵稅

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包括境內的企業派發股利、合夥組織分配盈餘、勞務報酬、利息與權利金、租金收入、機會中獎與競賽獎金、財產交易所得等都屬於境內所得,需依照我國境內稅制課稅。

官員指出,民眾每年報稅若有財產交易所得與損失,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適用財交損失特別扣除額,但不能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當年度境內財交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還要少,可適用優惠條款,剩下的財交損失餘額可在後續三年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官員強調,若為「境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減「當年度境外財交所得」,不能像境內一樣延後扣除。

舉例來說,A在2019年度有境內財交所得800萬元、境內財交損失2千萬元,則A在申報綜所稅時,境內財交損失未能抵稅的1,200萬元額度可在2020~2022年度抵減境內財交所得。

若A也有境外財交所得400萬元、境外財交損失800萬元,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需依所得稅法規定計入基本稅負,但官員強調,A的境外財交損失只能抵減2019年度境外財交所得,不能在後續年度抵稅。

境外財交所得為基本稅負制的個人海外所得項目之一,基本稅負為全數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金、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離計稅股利、2021年後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等七大項目總和金額減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後,餘額適用20%稅率。若基本稅負超過當年度綜所稅,則個人要補繳差額稅款。


浩富解析:

就上述案例,所謂能抵減境內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損失,是針對同類型的交易,若境內財產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還少,可在續後三年境內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若有境外的財產交易所得,則是列入所得基本稅額,但每個申報戶每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就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若超過就全額計入基本稅額,若有損失也只能抵減當年,是以同類型的財產交易為限,若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則須檢附收付款資金記錄、或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損失)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若有境外所得要匯回及申報,稽徵機關要查閱相關海外資料較不便,多是納稅義務人需要主動提供,故有專業的會計師從旁協助及解析相關稅務,較能快速且正確完成申報。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21/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