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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平台經常性買賣別「稅」著了

引文:

黃先生(化名)在網路平台開了一個賣家帳號,賣起東西來,業績還不錯。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找上門來,說黃先生沒有辦稅籍登記,沒有開統一發票,統算近一、兩年的銷售額1,140萬多元,補課50幾萬營業稅,還要罰一倍罰款,補稅罰款合計逾百萬元。

員林稽徵所官員指出,「凡走過必留痕跡。」使用網路銷售商品,不難查的。「我們會不定期請網路平台業者提供交易資料,」然後從中挑出未設稅籍的營業人,查核該營業人業績。黃先生就是這樣被查到的。


浩富解析:

網路賣家的課稅,依據其月營業額分為三種情形課稅:

一、月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現行規定起徵點為銷售貨物逾8萬元或銷售勞務逾4萬元):可暫免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應將全年網路營業所得扣除相關成本後之所得額,計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二、月營業額超過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須於個人戶籍所在地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由國稅局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稅率為1%;所得稅則依國稅局核定的全年營業額,按所適用行業別之純益率計算營利所得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三、月營業額達20萬元:須辦理營業登記,營收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稅率為5%,在所得稅方面則應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但如非以營利為目的,僅係偶爾出清自己用不到的物品(例如二手商品、不合用或不合意的商品、或是他人贈送但不實用的物品)至網拍平台拍賣,則可從寬認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毋須繳納營業稅。

由於營業收入漏報往往涉及營業稅及所得稅等稅捐,除了補稅還有罰鍰,國稅局依稅捐查核必要有權力請網路平台業者提供交易資料,且透過網路電商平台之交易均有記錄可稽,故從事網路銷售的個人,無論是本業或兼職賺取外快,宜經常檢視所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每月營收,如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宜請教專業人員協助,及時依相關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及稅務申報,以避免遺漏而遭致補稅及罰鍰。

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