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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跨轄區參加特賣會 仍需開發票

引文:

年終將至,常有營業人舉辦各種特賣會,讓消費者撿便宜。但財政部表示,若營業人在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舉行特賣會,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開立統一發票。



浩富解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展售場所、…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那麼,常見的連鎖通路品牌業者為出清庫存但在不影響實體門市正常營運情形下,而於市郊或某某辦公大樓中庭舉辦短期促銷特賣會,或有網路通路業者為增加消費者對商品的體驗及銷售,於實體通路舉辦短期體驗活動並於現場以特惠價促銷商品,或參加政府舉辦之活動,於活動現場擺攤展售…等,是否屬「於固定營業場所營業」?

營利事業於稅籍登記所在地以外之地區舉辦特賣活動,如於活動結束後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則屬臨時性展售,稽徵機關基於便民服務及簡化稽徵程序考量,營業人得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須於活動開始前,先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並仍應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以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如該活動地點屬長期性,例如網路品牌業者如於實體通路設立長期體驗據點並銷售商品,則應辦理該固定營業場所之稅籍登記。營利事業如有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展售或特賣活動,應留意係為經常性或臨時性,以確認應否辦理稅籍登記或僅須核備,並避免遺漏開立發票,必要時可事先請教稅務人員或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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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工商時報 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