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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投抵 留意申報項目的限制

引文:

企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要留意申報項目的限制。台北國稅局表示,原則上僅限土地以外的資本支出,才可列為投資抵減項目,看似與資本相關的修繕支出等,則不符合節稅要件。

官員表示,為促進企業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從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所得稅申報開始,已新增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規定,讓有做實質投資的企業,投資額可以用於抵減盈餘稅基。

這項租稅優惠不必額外申請,但仍需符合一定要件才能抵減,官員表示,不只累計投資金額應達100萬元以上,更要留意投資項目的規範,法規限定於興建、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或是購置軟硬體設備及技術等資本支出。

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甲公司引報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報購置軟硬體設備的支出3,000萬元,作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但這些軟硬體當中,卻有大概500萬元的部分,被國稅局認定不合格,遭到剔除後補稅25萬元(500萬元×5%)。

官員表示,這間公司列報減稅項目不合格的原因,可以參考財政部所頒布的未分配盈餘申請抵減或退稅辦法,其中有明確定義「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這項法定要件的範圍,裡面包含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原則上就是指「資本支出」。

其中就有形資產的部分,官員指出,共包括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等其他供營運用的資產。

同時,法規也明訂,優惠項目不包含購買土地的支出。

官員強調,如果像是修繕費、其他費用項下的零星雜項,這些雖然與設備本身相關,但並不屬於資本支出,因而才在本次查核中,被額外剔除補稅。


浩富解析:

國稅局彙整查核申報資料時,發現列報之錯誤態樣大多為非屬資本支出、非供自行使用、非107年度次年後之投資支出、將已經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列為成本等,企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實質投資範圍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以及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投資期限 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日須在108年1月1日之後。
投資金額下限 實際支出(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申報時點 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已投資金額可直接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扣除。
更正期限 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一年內辦理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企業也要注意在申報抵減後的一定期限裡不能變更實質投資資產之使用目的。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三年內,除若將實質投資資產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就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部分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但公司依法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轉讓,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受限制。

另外,產創條例第23條之3並未規定與同條例其他租稅優惠措施僅能擇一適用,因此企業若是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設備或技術及購買用於研究發展之專利權、軟體程式等資本支出項目,除分別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或第10條 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亦可適用產創條例第2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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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11/17|程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