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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經營社群電商 財政部預告明年3月起須揭露統編

引文:

強化查核網路銷售,財政部預告修法,明年3月起,電商平台需替賣家保留交易紀錄,同時,有採線上銷售的店家,須在稅籍登記資訊新增銷售網址,另外,在銷售頁面須揭露統一編號及名稱。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稅籍登記規則部分」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明年(2022年)1月22日前截止預告,期間歡迎外界表達意見。

對修正主因及重點,財政部官員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如今電子商務盛行,除網路原生商店外,眾多實體商店也兼營網路銷售;因此,稅籍登記及交易紀錄、帳簿保存規定也要跟上時代,確保相關資訊透明揭露,減少逃漏稅空間並維護消費者權益。

首先,按規定,企業都有保存會計帳簿憑證、買賣交易資料的義務,但現在不少店家是透過大型電商平台開店,與買家的交易紀錄、金流也是透過平台,很少自行保存。

因此,預告修法從明年3月起,要求以網站、APP等電子方式供店家開店的電商業者,應替店家保存必要交易紀錄。如此一來,國稅局後續若有查核需求,才有相關資料可了解、勾稽。

其次,在稅籍登記方面,明年3月起,只要是有透過網站、APP等電子方式銷售的店家,稅籍登記資訊中必須包含銷售網址,如果是透過電商平台開店,則要提供申請開店時使用的會員帳號。

財政部強調,此項新制,適用對象除了新設立店家外也包括已設立店家,明年3月以前已有稅籍登記且有透過電子方式銷售的商家,要在明年3月15日前申請變更登記,補上銷售網址等資訊;未主動誠實登記被查獲,將被處以罰鍰。

此外,明年3月起,店家在網站、APP或社群軟體上銷售,應於銷售頁面的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統一編號及名稱,也就是得掛上網路版的「市招」。

財政部表示,民眾可透過店家揭露的統一編號及名稱,上「稅務入口網」的「公示資料查詢」專區,確認業者是否為合法登記,以及是否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進一步保障自我權益;屆時若發現有店家違規,也鼓勵向國稅局檢舉。


浩富解析:

為防堵網路交易逃漏稅,財政部預告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條文 修法重點 施行日期
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條、第4條之1、第6條、第8條、第11條及第20條 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無論專營或兼營)的賣家:
1. 若是自行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2. 若是利用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併同登記其向各業者申請加入賣家之各該會員帳號。
3. 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統一編號及名稱。
2022年3月1日。
若是在施行日前已辦理稅籍登記的營業人,須在3月15日前補正應登記事項。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24條、第28條之1及第30條 對於以網站、APP等電子方式供店家開店的電商業者(包括境外平台):
營利事業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向該他人或其交易相對人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載明憑以計費之交易品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額與其他財政部規定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該等必要交易紀錄對應之付費者身分識別資料,如付費者名稱併其註冊帳號。
2022年3月1日。

由於網路經濟盛行,國稅局針對網路交易加強稽查,網路賣家若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應留意是否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及在稅法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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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1/11/28|吳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