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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投資中國適用哪種股權架構?

引文:

最近有一些投資大陸的案例,有些客戶對於投資架構有一些困惑,認為現在似乎已經不適合用境外公司去投資大陸,以下結合兩岸的稅負綜合比較,提供給各位參考。

台商前進大陸投資設立公司,一般投資架構有三種:

一、以台籍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資;

二、以台灣公司作為母公司投資;

三、透過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來間接投資。

投資架構 大陸公司盈餘分配所得稅率 轉讓大陸公司股權所得稅率 台灣所得稅率 合併最高稅率
一、個人直接投資 0% / 20% 20% 併入台灣綜合所得適用累進稅率,最高40% 40%
二、透過台灣公司投資 10% 10% 1. 台灣公司繳20%企業所得稅
2. 個人取得台灣公司股利所得適用累進稅率或分離課稅28%
42.4%
三、新設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投資 5% / 10% 10% 屬海外所得,稅率20% (可適用每年台幣670萬免稅額度) 28%
  • 大陸財稅字[1994]20號文,明確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截至目前為止此函文依然有效,且一直以來港澳台人員均係參照外籍人員相關法令來執行。近幾年接獲一些在上海的台資企業,當地稅務人員認為港澳台人員應視同大陸籍人員,不能適用外籍個人股息紅利暫免課稅規定,而要求徴收20%個人所得稅。
  • 依台灣相關法令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海外所得,應併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一併申報台灣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取得完稅憑證,並經公證及兩岸文書驗證,以抵扣因加計大陸地區所得而需多繳納的台灣綜合所得稅。
  • 台灣公司取具大陸被投資公司的投資收益包含股息紅利或轉讓股權利益均應列入台灣公司企業所得稅中申報並繳納20%企業所得稅,而在大陸依規定被代扣代繳的10%所得稅可以取得完稅憑證,並經公證及兩岸文書驗證,以抵扣因加計大陸投資收益而需多繳納的台灣企業所得稅。另外台灣公司的盈餘再分配給台灣個人股東時,台灣個人股東要將股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累進稅率,或者適用28%稅率分離課稅。
  • 透過香港或其他境外免稅地區設控股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境外投資公司當地與大陸有稅收優惠協定且有實質營運取得當地稅收居民證明者,其大陸被投資公司盈餘匯出時可適用5%優惠扣繳稅率,否則一般需扣繳10%所得稅率。

所以綜合分析稅負,台商還是應該透過境外公司來間接投資大陸整體稅負最低,且境外公司對於發行無表決權的特別股等股權相關規定較為彈性,有利於後續家族傳承的規劃安排。

因應國際反避稅潮流及現代大數據系統的建置,各種金融資訊越來越透明,查稅手段也越來越進步,建議投資架構還是要找專業的會計師及早規劃或調整,以合規降低稅負,俾能因應時代潮流發展永續傳承。


浩富解析:

在中國投資,架構規劃上需要特別留意相關稅務規定,以台籍自然人、台籍公司或境外公司的身份投資,都會有不同的稅賦比例。由於現在全球稅負制即將落實,且兩岸間無稅收協定,有優惠協定的境外公司是更為推薦的選擇,在家族企業傳承上,也能利用彈性特質妥善規劃,減低稅負的同時也能兼顧財富傳承的需求。

現今金融數據掌握容易,各種金融資訊越發透明,如果您有中國投資、租稅規劃、資產傳承等問題,請洽浩富集團中國部門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KSP 2022/03/24|黃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