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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新東方辭退拒調崗員工被判賠人民幣38.25萬元

引文:

7月12日,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開北京新東方迅程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葛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據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披露的裁判文書顯示,葛某2013年11月7日入職新東方迅程公司,2020年11月20日,新東方迅程公司與葛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使用者產品技術部門資深開發工程師,月薪為人民幣2.45萬元。

判決書顯示,2021年3月16日,新東方迅程公司以葛某不服從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做出的崗位元調整安排,未到新崗位報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葛某認為調崗不具備合理性。於是,起訴到一審法院,要求新東方支付年底雙薪人民幣4.9萬元與解約賠償金人民幣44.63元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葛某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關於年底雙薪的主張,新東方迅程公司並未就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舉證,且葛某從「資深開發工程師」調整為「技術支援工程師」,會對其職業發展產生影響。新東方迅程公司對葛某進行的調崗缺乏相應的合理性,葛某有權拒絕。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新東方迅程公司支付葛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38.25萬元。

不過,新東方迅程公司上訴請求改判無需支付賠償金。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新東方迅程公司的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認定正確,該公司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2022年7月5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浩富解析:

實踐中,公司因爲生產經營的變化需要員工調崗的情況屢見不鮮,很多公司認爲只要薪資待遇一致,員工就應當服從公司安排,殊不知,調崗對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時間、未來發展、晉升空間等等都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如無法定的特殊緣由,對於調崗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避免因爲不當處理承擔額外的賠償金。


原新聞出處:【政法頻道 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