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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贈與農地須課稅?叔叔送姪女500萬元農地 遭國稅局盯上

引文: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民眾將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以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的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將農地贈與不屬民法所定的繼承人,仍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王先生在2023年1月11日贈與姪女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因為姪女不屬於民法所訂的法定繼承人,因此須課徵贈與稅。官員指出,此次贈與農地,為王先生2023年第一次贈與,假設該農地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500萬元。

則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總額500萬元,扣除當年度公告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56萬元,應納贈與稅為25.6萬元(贈與淨額256萬元*稅率10%)。

國稅局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浩富解析:

贈與稅乃對無償給與他人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之行為所課徵之稅。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課徵範圍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為課徵範圍,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上例中,王先生係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以外之人農業用地,是以排除免徵贈與稅的適用,其課稅稅基是以該農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依據課徵贈與稅,另外,贈與稅在一般情況下是由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時,應在贈與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因此贈與人若想藉由贈與進行節稅,應注意贈與對象、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是否仍需課徵贈與稅以及申報期限。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則可能被國稅局追繳稅款。

贈與稅的合法節稅有方法,若不諳相關法規規定,建議找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及協助。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2023/03/15|陳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