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4aaa9c9ccea32d0a4f85a18fbf0095

【台灣稅務】解讀最新法令《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引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5月29日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除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受光條件不足等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設備。此一新制,是為了引領節能減碳的全民參與,以呼應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揭示於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建築物設置之太陽光電設備,涉及房屋稅、土地稅、營業稅及所得稅等4大課稅議題。

首先,房屋稅方面,依據財政部解釋,其以支柱支撐的太陽光電板,未另外舖設頂蓋建材及設置門窗牆壁,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此外,所產生的電能若有出售情形,由於依據內政部解釋,太陽光電設備非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建築物,不致於構成房屋提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原定房屋、土地用途及功能不變,應可按原適用稅率及減免方式課徵房屋稅、土地稅。

關於售電收入的營業稅課徵,由於個人不是營業單位,故應根據是否以銷售為目的而有不同。例如,以自用為主,僅在有賸餘時由發電事業收購,依據財政部解釋,可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以上,應辦理稅籍登記,使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其為小規模營業人,則由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方面,個人如須辦理稅籍登記,其售電收入應參照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按自行申報或稽徵機關查定的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不須辦理,按發電事業通報一時貿易資料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建築物因區分所有權,由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售電收入,如符合須辦理稅籍登記條件,應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須辦理,因其收入產生是附屬於大樓管理事務而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是否能比照大樓管理委員會取得的孳息或補助收入,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待澄清。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的建築物,可結合建築設計避免二次施工,提升整體美觀,並兼具屋頂隔熱效益。建築物所有人除留意不構成房屋稅課徵的裝設方式外,對於設備運轉產生的電能,應以自用為主,一方面避免與銷售營利稅負產生連結,同樣能為節能減碳盡一份心力。


浩富解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一項為了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與使用而訂定的法律。以下是該法律的一些主要內容:

  • 設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該條例規定政府必須設定並不斷更新適合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 確保再生能源的合理價格:為了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該條例規定政府必須訂定合理且穩定的再生能源電價,並進行定期的檢討與調整。
  • 創建再生能源推廣基金:該條例也規定了建立一個再生能源推廣基金,以提供資金支持再生能源的研究、開發、推廣等活動。
  • 建立再生能源設施的相關規定:該條例對於建立再生能源設施,如太陽能發電系統或風力發電機組,提供了詳細的規定與指導。
  • 再生能源認證系統:此外,該條例也建立了再生能源認證系統,用以確認並證明能源是來自於再生能源。

以上只是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簡單介紹,該法律涵蓋了更多細節,包括技術標準、地方政府的角色、能源合約等等。

這條例的目的是要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以鼓勵更多的再生能源的使用和開發,並推動台灣向低碳經濟的轉型。此部分為非常新的議題,歡迎有興趣的讀者一起討論,若有相關實務操作上的問題,建議找專業人士進行諮詢及協助。本公司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本公司專業會計師。


原新聞出處:【中國時報 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