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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阿公過身前兩年贈股 計算遺產竟要依時價

引文:

台股站上2萬3千點,讓不少家庭的遺產稅也跟著「膨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也要計入遺產,且申報時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而非「贈與時」的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例如張阿公去年贈與上市的A公司股票給兒子小明20萬股、小華10萬股,「贈與日」A公司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1,500萬元。

不料近一年A公司股票大漲,在張阿公死亡日的收盤價已漲為200元,則繼承人計算張阿公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視為遺產價值時,小明和小華受贈的股票,應按張阿公死亡日價值6,000萬元併入張阿公遺產課稅。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渠等配偶之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課遺產稅。

且該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依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的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被罰。


浩富解析:

依照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過世者生前兩年贈與財產給配偶或民法所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等,必須列入遺產課稅。其立法宗旨主要是過去不少富豪在臨終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以適用免稅規定,讓財富無痛移轉,為防堵富人避稅管道,我國遺贈稅法訂定過世前兩年贈與財產全數列為遺產,維護租稅公平原則。

另依照遺贈稅法第10條規定,該贈與財產價值計算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故兩年內贈與的股票仍會被併入遺產課稅,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來計算。惟凡事總有例外,如果過世者與受贈人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像是配偶離婚、姻親關係因親屬離婚而消滅等,則該項贈與財產免依規定核課遺產稅。意即若受贈人與贈與人早已無親屬關係,自然也無權獲得遺產,故不用再另外計算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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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出處:【中時新聞網2024/06/21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