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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房屋「買新賣新」 沒辦法享受重購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間取得A自住房地,另於111年11月間取得B房地,旋於112年5月間出售B房地,甲君先後於A、B房屋完成戶籍登記。甲君在辦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按A房地購買價額占B房地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又出售,為買新賣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規定,未准認列,核定補徵稅額。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以甲君出售後購之B房地時,仍持有先購之A自住房地,其出售標的並非原來供自住使用之A自住房地,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規定不符,駁回復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但應注意重購新房地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浩富解析:

重購退稅是政府提供給買屋換屋族群的節稅優惠,在房地合一稅 2.0 裡提及,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是「自用住宅」,且符合時間上的條件,都可以申請房地合一稅退稅,也是節稅的小撇步之一。

重購退稅申請條件有下列五項:

1. 兩年內的新舊轉移:第一個申請重購退稅的條件是買房換屋的「時間」,只要「新屋與舊屋的轉移登記日差距在 2 年以內」以及「出售前 1 年內無出租、營業與其他使用」就符合房地合一稅 2.0 裡的退稅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房屋持有未滿 2 年就賣出的話,會需要被課徵淨利 45% 的房地合一稅。另要注意一定要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準。

2. 需為自用住宅: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除了換屋時間在 2 年之內,第二項申請條件是房子需為「自用住宅」,且房屋賣出的前 1 年沒有任何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配偶名義:在房地合一稅 2.0 裡提及重購退稅的第三個條件,是關於「配偶名義」。如果夫妻賣出其中一方的房屋,且再用另一方的名義買房,也符合重購退稅的申請條件。

4. 大換小、小換大皆符合:在房地合一稅 2.0 裡也有提到,無論房屋舊換新是「大屋換小屋」、「小屋換大屋」,都符合重購退稅的申請條件。惟「小換大」是較為節稅的選擇,因為可以將房地合一稅全部退還,或者拿來抵扣所得稅額;如果是「大換小」的狀況,就會依照重購價格占出售價格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已繳納的所得稅額。

5. 入籍:第 5 個在房地合一稅裡提及的申請條件,就是換房後需要辦理「入籍」。雖然說重購退稅沒有分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但只要沒有辦理入籍,就不符合重購退稅的申請條件,所以大家要記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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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6/28 工商時報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