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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繼承離世丈夫土地 稅務人員教1步驟讓她狂省4倍稅金

台中郭小姐的先生不久前離世,繼承的土地如果原本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繼承後會因為所有權人變動,而被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改課地價稅。

因為稅法規定縱使新所有權人本來就設籍在那裡,仍然要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但大部分民眾都不知道要重新申請,而被改課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以上)。

郭小姐因為稅局協助通知而重新申請,讓她省下超過4倍以上稅金。

稅局也提醒,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此繼承的土地,如果還沒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仍然需要繳納繼承財產的稅捐。

而且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在辦理遺產分割前,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如果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就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要件,才能全部面積都適用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就只能有部分面積適用優惠稅率


浩富解析: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

符合條件(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提出申請

如果您的土地原來是適用一般用地稅率,記得要在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就只能從下一個年度開始適用。若已核定而用途沒有改變,以後可以不必再申請。

辦竣戶籍登記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最基本的條件是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就必須再重新申請。

沒有出租或營業

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土地上有房子,房子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的。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也就是說符合自用住宅的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211.75坪。

一處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限一處。

而上述新聞說道,由於郭小姐的先生離世,而由郭小姐繼承土地,原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課徵地價稅,繼承後會因為所有權人變動,而被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改課地價稅。所以這時候一定要記得重新申請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以免被課徵較重稅負,導致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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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4/7/5 工商時報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