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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年終獎連續發了五年,說不給就不給?

年終獎意味著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一年來工作業績的肯定,一般於本年度末或次年度初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的發放權是否掌握在用人單位手裡?單位拒發年終獎時,勞動者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近日,北京法院審結了一起年終獎糾紛案件,某公司因未就年終獎發放辦法及不予發放原因舉證而被判敗訴。

基本案情

高先生于2015年3月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駐廠員,月工資標準3萬元。雙方簽訂的勞動合約中約定:「年終獎是否發放由公司根據整體經營狀況、員工個人工作表現等因素自主決定」。每年3月前後北京某公司發放上一年度年終獎,高先生接連五年陸續領取了2016年至2020年年終獎。

2022年北京某公司以「年終獎發放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公司經營困難」為由,告知高先生不再發放2021年度年終獎,雙方產生爭議後訴至法院。訴訟中,北京某公司未就年終獎的核算或企業經營狀況提供任何證據。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首先,北京某公司已連續五年向高先生發放年終獎,作為負有管理責任的用人單位,北京某公司應當就年終獎的具體發放條件、發放標準以及核算方式承擔舉證責任,但北京某公司並未就此提交證據,應承擔不利後果。進而,北京某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年終獎,但未就所主張的經營虧損情況提交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最終法院參照2020年年終獎發放數額,判令北京某公司向高先生支付2021年年終獎2.5萬元。

該案宣判後,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