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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離婚後賣掉贈予子女的房產法院怎麽判?

2018年,代先生與妻子離婚時約定:「7歲的兒子由代先生撫養,登記在女方名下位於璧山區東林大道的一處房產歸女方和兒子共同所有,待兒子年滿18歲後,該房屋則歸兒子所有,女方應配合兒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女方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令代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白紙黑字約定好的、在民政局辦理了登記的協議,女方卻公然違反了。

2023年2月,女方擅自將上述房屋出售給案外人,獲款340000元。代先生認為女方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且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遂以自己作為原告,女方作為被告,兒子作為第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將賣房款返還給兒子。

女方辯稱,代先生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本案雖為離婚後財產糾紛,但實際權利人應為第三人(二人之子),故第三人應作為原告,而代先生應作為法定代理人。女方已經出售案涉房屋,出售款項為340000元,本案涉及附條件的贈與,贈與行為並未實際履行,現女方撤回對第三人的贈與。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系離婚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將涉案房屋列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現雙方因離婚協定中涉及該房屋內容的履行發生爭議而引發訴訟,代先生作為原告與訟爭標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離婚時雙方對房產的處分行為是否可以隨意撤銷呢?

首先,雙方離婚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簽訂的離婚協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違背公序良俗,自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已經生效,協定的內容包括對共同財產處理的條款對原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其次,夫妻在簽訂離婚協定後一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的請求,只有在簽訂協定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下,才允許變更或撤銷,因此,父母對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未成年子女房產的行為,無權申請撤銷。

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還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法院對被告的辯稱意見不予採信,而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依法予以支持。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第三人支付房屋出售款340000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浩富解析: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約定是財產所有權人行使其處分權的結果,並非普通意義上的贈與合同。離婚協議訂立的各個條款都是服從和為了解除婚姻關係這一主要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統一性,其中任何一條或者一項改變都有引起其他條款變化的可能。

離婚協定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而非單純轉移或者處分財產。在婚姻關係已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一方撤銷財產條款,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容易誘發道德風險,甚至會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更多財產的行為發生。故單方撤銷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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