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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如何追究股東的責任(二)

引文:

債權在經過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後,執行程式中經常出現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執行案件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的情況。雖然手握勝訴判決,但債權人的債權仍然無法得到實現。此時,若能夠使有償還能力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無疑將為債權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法律法規對該種情形下股東的責任承擔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通過追究債務人股東的責任來實現債權,目前有兩種途徑:

1. 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 以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浩富解析:

(二)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系《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三級案由項下的一項案由,具體是指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民事糾紛。

1、法律依據

現行《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於股東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的情形下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確定了未出資或未完全出資的股東及抽逃出資的股東在特定情形下應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於股東等未依法清算、虛假清算的情形下的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確定了未依法清算的股東應當在其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虛假清算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除確定董事、高管人員為抽逃出資的責任人外,將監事也納入抽逃出資的責任人範圍,新《公司法》實施後,對於抽逃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監事也應當與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結合代位元權的規則,如果公司怠於行使損失賠償請求權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則債權人有權請求負有責任的監事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類型

A、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當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應當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B、股東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現行公司法下,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新《公司法》實施後,負有責任的監事對此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C、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在公司存在債務時,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將公司財產轉讓給自己或關聯公司以逃避債務,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此時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D、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或虛假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減損

當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需依法解散,但公司股東不及時進行清算或以其他手段虛假清算,會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相關股東在造成損失範圍內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實施後,在公司解散時,董事為清算義務人,因此基於未依法啟動清算程式的情形而需要對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股東由於並無啟動清算程式的義務將無需再承擔責任。

3、管轄

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雖然是與公司有關糾紛項下的案由,但從其實質上來看系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屬於侵權糾紛,應適用侵權糾紛的管轄規定。

因此,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及侵權行為地(包含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

根據以上規定,非破產情形下公司以及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雖然有以上規定,但實務中何時才能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取決於對「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界定與理解,「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否需要以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為前提,抑或是公司作為債務人停止支付即可,具體的判斷標準尚有待觀察新《公司法》實施後司法實踐對於該類案件的裁判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