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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離婚期間丈夫帶走藏匿孩子,妻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鄭女士與周先生系夫妻關係,雙方育有一子小周。2023年,鄭女士因感情不和起訴離婚。周先生隨後搬出雙方居住房屋,並在鄭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小周帶走,此後,鄭女士未再與小周共同生活,無法正常探望、撫養孩子。

為此,鄭女士以其監護權受侵害為由,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行為禁令。海澱法院經審理,認定鄭女士的申請符合發出人格權侵害行為禁令的法定條件,裁定周先生立即停止對申請人鄭女士監護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小周尚未成年,鄭女士與周先生作為小周的父母,均系小周的監護人,享有監護權。根據庭審中雙方陳述及鄭女士提交的聊天記錄可顯示,鄭女士自雙方分居後並未直接撫養婚生子小周,且周先生拒絕告知小周的具體住址。周先生雖辯稱已通過視頻方式保證了鄭女士對於小周的探望權及監護權,但在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僅通過視頻方式無法保障鄭女士的監護權。雙方分居後,鄭女士作為小周的母親無法直接行使撫養、教育及保護的權利,侵害了鄭女士作為小周監護人所享有的權利。

孩子的成長過程只有一次,如不對鄭先生侵害鄭女士監護權的行為予以制止,不利於保護鄭女士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不利於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現鄭女士的監護權受到侵害,其申請已符合法律規定的發出人格權侵害行為禁令的條件,法院裁定周先生立即停止對鄭女士監護權的侵害。


浩富解析:

人格權侵害行為禁令是針對侵權人發出的一種行為禁止命令,是民事主體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通過預先性的保護,防止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

本案中,一方面,周先生將孩子藏匿的行為已經侵害了鄭女士對於小周的監護權,且該侵權行為仍在持續當中;另一方面,孩子的成長過程只有一次,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父母雙方的撫養、教育和愛護,一旦鄭女士的監護權受到侵害,對於鄭女士與孩子小周而言均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考慮到鄭女士與小周的親子關係及小周的身心健康,該損害具有現實緊迫性,故法院依據鄭女士的申請作出了人格權侵害行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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