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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非要保人本人,保單價值應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為被保險人時,始可適用。如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其本人,因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當要保人死亡時,該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


浩富解讀:

由於過去的保單會因個人的需求與時空背景的變化而進行調整。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屬同一人時,若遇要保人生故,則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購買及調整保單時需留意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規定,保險契約中有關要保人變更事宜,建議與專業會計師接洽商談,進行正確的調整,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