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c220635e256b14af1a04a291f4fb06a

【台灣稅務】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但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浩富解讀:

不動產交易之態樣眾多,處於新舊稅制過渡時期,除了需要判斷交易時點與持有期間之外,更需釐清標的物的持有者係個人或營利事業,因依各別情況所涉及之優惠條件與課稅稅率均有不同效果。個人出售預售屋係屬「權利」之買賣,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故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由於個人綜合所得稅與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課稅稅率及課稅方式等等均有所不同,故建議與專業會計師接洽商談,以免遭受補稅與處罰之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