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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KY股之股利,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個人雖不須併入綜合所得,但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提醒,投資KY股所獲配的股利是屬於境外所得,投資者如屬營利事業要併計所得課稅,如為個人則要注意是否達到最低稅負的課稅門檻。

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05年6月27日起配合證券簡稱位元擴充,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註冊地,如「F*中租」變更為「中租-KY」。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目前掛牌的外國公司幾乎都註冊於此地。投資KY股所分配之股利在所得稅申報上有何不同?該局分別就投資人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加以說明。

首先,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範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如投資KY股,因KY股係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其所發放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之免稅範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計所得額課稅。

其次,個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是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至於個人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該項股利係個人之海外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所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以105年度為例,如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若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營利事業或國外營利事業,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繳稅而遭補稅處罰。


浩富解讀:

投資理財的商品種類眾多,因此當營利事業配發股利時,除了需判斷獲配股利的對象是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外,更需釐清配發股利之營利事業是國內營利事業或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因所適用之法令均不同;若個人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屬於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個人獲配外國公司來台上市(櫃)企業之股利,屬於海外所得,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超過100萬元者,應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營所稅與綜所稅之申報,建議與專業會計師接洽商談,以免遭受補稅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