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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閉鎖性公司/勞務信用出資 小心課重稅

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修正通過公司法,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允許公司資本在一定比例內,得以信用、勞務出資。

閉鎖性公司雖打破過去現金、資產之出資模式,使得創業者得以信用或勞務作為出資設立公司,以減輕創業初期之資金壓力。惟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股票,需特別注意以免被課重稅。

勞務或信用出資雖享有方便性,但因此取得的股票要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浩富解讀:

勞務作價取得的股權,公司章程如規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以該一定期間屆滿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課徵所得稅。 但公司章程如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則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的金額計算股東所得,課徵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創新事業是高風險高報酬的投資,課稅的時點及稅率更加大了創業風險的波動性,影響個人稅負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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