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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沒收土地交易違約金,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買賣土地若買受人未依約繳付尾款,致沒收買方繳付的頭期款等,沒入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代價,視同沒收違約金,應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應稅發票。台北國稅局強調,營業人出售土地如有上揭違約情況,原開立免稅發票未作廢重開應稅發票者,應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補報補繳所漏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台北國稅局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所支付的訂約金、頭期款、部分尾款及展延利息,是買受人為取得購買土地權利所支付價款,若因解除銷售土地契約關係,沒入款項已非屬銷售土地代價,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5%。如解約前已開立預收土地款統一發票者,於違約確定沒入所收取的款項時,應將原開發票作廢,並開立應稅憑證。


浩富解讀:

營業人出售土地免開統一發票,主要係依據財政部79/04/26 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但沒收款項非屬銷售土地代價,視同沒收違約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列其他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係個人購買土地,若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或補償費,則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非屬土地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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