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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海外購物夯,大數據資料分析揪出幕後藏鏡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跨境交易盛行,民眾只要上網手指點一點,就可以買到世界各地的貨物,卻也衍生出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進口貨物規避查核逃漏稅捐。本局近來運用跨機關資訊整合海關進口報單資料分析,發現104年轄內同一地區有10餘名個人自日本、美國及香港等地大量以快遞方式進口貨物,每個人進口筆數均達2千筆以上,品類包含皮件、服飾及鞋類等,經運用國稅資料庫查得該等個人都是轄內甲公司的員工或親屬,所進口品項與甲公司營業項目相符,顯有異常,遂進行深入查核。

本局運用營業稅智慧型選案系統與銀行資金資料作大數據資料分析,甲公司銀行匯入資金與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數不符,經查甲公司藉由員工與親屬名義進口商品在國內販售,甲公司進貨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且於國內銷售貨物時,亦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億5千餘萬元,核定補徵甲公司營業稅770萬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485萬元。

本局呼籲,為遏止不法逃漏,本局持續針對海關進口報單資料、銀行資金資料,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及智慧型選案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浩富解讀:

財政部關務署指出,頻繁進口的定義:半年進口貨物6次以上,至於「半年」認定時間點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以及7月1日至12月31日止。

「限縮低價進口貨物」認定原則為主,目前海外網購進口貨物商品,根據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同批完稅價格合併計算在財政部公告的限額以下者免稅,也就是進口貨物低價免稅,過去訂為3,000元,106年修法將調降至2,000元。這對專門進口海外商品來台銷售的業者影響最大。而財政部主要係基於國內外網路購物課稅公平競爭的考量。故107年起若買進完稅價格逾2,000元的貨品,即使半內年購物次數未達6次,也會被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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