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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大陸居民企業境外不動産租金:是否扣稅看來源

如今,越來越多的中國居民企業開始拓展境外業務,在境外租用不動産的情況日益增加。對外支付境外不動産租金是否需要扣繳增值稅和所得稅,成爲不少中國居民企業關注的問題。

對於增值稅,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産在境外的情形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故不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對於不動産租賃所得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有觀點認爲,應視境外企業所在國與中國是否簽訂稅收協定而定。如根據中國和新加坡簽訂的稅收協定,該項租賃所得爲不動産所得,不動産所在國有徵稅權,因此該項業務在中國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此種觀點有待商榷——對於中國境內企業對外支付的境外不動産租金,能否徵稅取決於該租金所得是否來源於中國境內。

如何判定收入的來源?以新加坡爲例,假設中國某公司對外支付租金,有兩種不同的租金支付方式。一種情形是,中國企業在新加坡租用不動産用於設立機構、場所,租金是該機構場所支付的,應作爲該境外機構場所所得稅前的費用扣除,計算所得稅。該租金所得不是來源於中國境內,不能徵稅,企業無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另一種情形是,中國企業租用新加坡某企業的不動産,專爲儲存、陳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庫存。由於境外倉庫僅用於存放本企業貨物,很大程度上不構成常設機構,則採用另一種支付方式,即中國企業直接將租金支付給新加坡企業。該項租金是否構成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呢?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租金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是否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從表像上看,此項所得似乎來源於中國境內。

但是在國際稅收徵管中,當來源國和居民國之間的稅基訴求發生重疊和衝突時,主要由稅收協定來協調,稅收協定通過限制來源地國家對非居民稅收徵稅權來明確雙方徵稅權的歸屬。比如,根據中新稅收協定第六條不動産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位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産取得的所得,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中新協定所涉及的情況應爲中國企業租用新加坡企業的不動産,只有在不動産在中國境內的情況下,該項租金才構成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中國企業租用新加坡企業的位於新加坡境內的不動産租金所得,協定並沒有賦予中國(締約國另一方)徵稅權。在國際稅收徵管實踐中,稅收協定的地位高於國內法。因此,對於這種情形,該租金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企業仍然無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浩富解讀:

大陸的稅法政策一直再變更,對於台商在大陸的中國居民企業,如果在大陸境外有租用不動産,首先要考慮境外企業所在國與中國是否簽訂稅收協定,其次要考慮該租金所得是否來源於中國境內。由於各國所簽定的稅收協定各不相同,故在租用大陸境外場所時,建議應先諮詢專業人士前期進行租稅規劃,以免因不熟悉大陸的法令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