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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對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新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7年10月17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新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以下稱「本公告」)。37號公告替代了原非居民稅收管理中極爲重要的兩項文件,國稅發【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和國稅函【2009】698號(以下簡稱「698號文」),成爲中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新的指導性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即開始施行。


主要內容

37號公告爲減輕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負擔,並針對中國非居民源泉扣繳實踐中一直以來存在的部分問題,主要進行了以下修訂:

• 減輕扣繳義務人的合規負擔:

  1. 取消了原3號文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與非居民企業簽訂相關合同的30日內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要求,但仍要求扣繳義務人設立扣繳稅款帳簿和合同資料檔案備查。稅總發【2017】101號“放管服”檔中曾提及將取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合同備案環節,此次37號公告的變化是對這一要求的具體落實;
  2. 取消了原3號文規定的多次付款合同扣繳義務人應在最後一次付款前15日內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的要求;
  3. 延續了原3號文關於所得存在多個發生地,可選擇一地辦理申報繳稅事宜的規定,並明確了與7號公告相關條款的協調關係;

• 明確部分應納稅款的計算方法:

  1. 延續並細化了698號文對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計稅基礎的計算,要求對發生增值和減值的股權淨值進行相應調整,保留了698號文中關於股權轉讓計算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的規定,並特別明確了多次投資的股權部分轉讓時被轉讓股權成本的比例計算方法(官方解讀中給出了詳細的計算示例);
  2. 重新明確了3號文對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外幣折算規則,並修改了698號文關於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的外幣換算規則;

• 推遲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1. 針對對外分配股息,將扣繳義務時間限定爲股息的實際支付日,不再以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爲扣繳義務發生之日;
  2. 對於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同一項轉讓財産所得,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爲收回投資成本,扣繳義務時間發生在全部成本收回之後;

• 放寬稅款申報繳納期限:

  1. 取消了原未扣繳情形下非居民企業一般應在納稅義務發生7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或在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均視爲已按期繳納稅款;

• 明確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責任:

  1. 明確了發生未扣繳情形時稅務機關可以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並追究責任,同時在需要時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2. 提出了稅款已扣但未解繳的情形,對應扣未扣稅款和已扣未解繳稅款的情形區別對待。

• 明確不同主管稅務機關協同管理要求

  1. 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一致時,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並追究責任;需要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由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通過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情況後負責執行。

浩富解讀:

該37號公告對中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申報流程、管理規則及稅務當事人遵從要求等做出了多項重大調整,包括取消非居民企業源泉扣繳合同備案要求、明確轉讓財産所得的計算方法、放寬非居民自行申報期限、明確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要求等。

就我們台商而言,需要關注台商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出、向境外支付權利金/品牌授權金、境外技術服務費、股東退股、股權交易……等均參照此一新規定自12月1日施行。此新規定作業手續相較以往簡化,但是簡化後還是很多資料需報送。由於實踐中涉及非居民源泉扣繳事項的交易多數情況複雜,交易環節較多,跨境交易雙方應對這些問題予以關注,並在安排交易時對潛在風險提前考慮 ,建議應先諮詢專業人士前期進行租稅規劃,以免因不熟悉大陸的法令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