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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藉免稅地逃漏贈與稅,補帶罰

財政部表示,若贈與人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土地予子女者,因涉及逃漏贈與稅,將核實補稅,並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的手法,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以及建地的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

財政部強調,上述手法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官員舉例說,甲君、乙君夫妻因年事已高,想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又不想繳贈與稅,就聽從他人建議,甲君、乙君先贈與丙君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再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亦免納贈與稅),達到三人共有上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且兩種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相當;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父母藉此達到實質移轉應稅土地給子女的目的。

財政部官員也說,此類案件若經查獲,將按甲君、乙君兩人迂迴移轉的應稅土地價值,核實補徵贈與稅及罰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並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兩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即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浩富解讀:

贈與稅的課徵範圍,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僅適用於民國77年7月17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生效後,始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由於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係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故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以及建地的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透過迂迴移轉的應稅土地價值,經查獲,將核實補徵贈與稅及罰鍰。

註: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必需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規定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或贈與時,尚未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其範圍如左: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地、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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