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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轉讓權利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課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轉讓各種權利如取得抵價地的權利、預售屋登記權利、土地容積權益、未發行股票股權、不良債權等各種權利,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轉讓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個人讓與各種權利,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

台北國稅局轄區內甲君在2012年4月間以1.4億元買入已列為區段徵收開發案範圍的三筆土地,隨後並申請以抵價地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地方政府在2012年8月函通知核准發給抵價地,甲君在2013年5月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以2.3億元將取得抵價地的權利出售予乙君,並收取全部價款,買賣價差9,000萬元減除仲介費150萬元後計有出售利益8,750萬元。

台北國稅局核定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繳納稅額。

但甲君主張他是出售土地,應可適用所得稅法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規定。

台北國稅局認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第3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的權利義務,在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即甲君於2013年5月出售抵價地權利時,對業經徵收的土地已不具權利義務關係,自非出售土地,且抵價地既尚未取得,也非出售抵價地,甲君誤認屬土地交易所得,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致漏未申報,遭補稅3,000萬餘元,並處罰鍰。

另一案例,丙君在2014年8月以4,500萬元向丁君買入土地容積權益,隨即在同年10月以8,200萬元出售予甲建設公司,價差3,700萬元核屬丙君出售土地容積權益的交易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丙君漏未申報,經補稅1,000多萬元,並另處罰鍰。

所以除了抵價地權利、土地容積權益外,其他如轉讓預售屋登記權利、未發行股票的股權及不良債權等各種權利,均屬權利交易性質,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繳稅。

民眾出售財產,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漏未申報,致遭補稅及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浩富解讀:

買賣土地時需注意個人轉讓的是否為各種權利,例如:取得抵價地的權利、預售屋登記權利、土地容積權益、未發行股票股權、不良債權等各種權利,這些交易會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轉讓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若轉讓時是不是權利而是所有權時,則又需瞭解係適用現行的房地合一稅或舊制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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