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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受扶養手足其保費、房租 不得列綜所稅扣除額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非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若未達2.4萬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包含: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和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費。

至於房屋租金支出,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強調,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浩富解讀:

列報扣除要件: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為直系親屬且為同一申報戶。
  2. 人身保險費皆可申報,每人2.4萬元為限,全民健保則無上限,但汽車、住宅火險等財產保險,則無法列報。
  3. 租金支出為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每戶以12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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