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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取得國外納稅憑證 免經駐外單位驗證

跨國經營企業,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的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表示,現行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有關就國外所得併同課稅時,其依國外稅法已納的所得稅得在規定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應提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經所在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認許機構驗證,始准抵扣。

惟財政部基於簡化稅政,及減少營利事業納稅依從成本,在去年8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核釋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時,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


浩富解讀:

隨著企業全球布局發展趨勢,跨國投資日益頻繁,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分屬境內外者,實屬常見。財政部為簡化稅政、降低成本,對於已提出國外的納稅憑證者,得免附我國外交使領館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浩富備有專業團隊,隨時掌握各項政策與稅務的更動,為客戶謀求最大的優勢與經營效率,詳洽浩富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