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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併購成本超過淨資產 可列商譽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併購成本超過所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及承擔的負債按公允價值衡量的淨額部分,得認列為商譽,依規定年限攤銷。但併購交易依財務會計處理規定不得認列商譽者;或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的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或未提供併購成本的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評價資料者,不得認列。

有關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應檢附決策歷程相關議事錄,及被併購公司或事業的營運背景分析,及與本次併購案相關併購過程的交易流程、集團組織變化圖等。至於併購成本,應檢附獨立專家出具的被併購公司價值評估報告或實地查核報告、獨立專家出具的併購價格或換股比例合理性意見書、併購契約、對價支付證明及併購交易的會計紀錄等。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應檢附各項可辨認資產及負債價值之評價報告或收購價格分攤報告;評價準則公報第6號「財務報導目的之評價」所列收購價格所隱含的內部報酬率等比率之綜合評估資料。


浩富解讀:

財政部解釋令明定審查「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文件,特別對於併購價格,應檢附獨立專家出具之評估或查核報告,以防範利用不實併購成本規避或降低稅賦的行為。浩富備有專業團隊,可規劃、評估、與執行整體併購過程,並符合國稅局與會計準則之各項規範,詳洽浩富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