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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


浩富解析:

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事業盈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扣繳原則:

  1. 99年1日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扣繳20%。
  2. 107年1月1日以後:一律扣繳21%。

另外需特別留意,自87年1月1日起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分配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時,不論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係屬87年度以後或86年度以前之盈餘,於給付時均不需辦理扣繳。但分配屬86年度以前的股利或盈餘,雖不須辦理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分配屬87年度以後的股利或盈餘,應依同法第102條之1規定填具股利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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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國稅局 201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