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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伙食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浩富解析:

調高伙食費限額僅限於一般營利事業和執行業務者,而航運業及漁撈業仍維持原規定之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如果係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果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另外,依法設帳記載之獨資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的補教業者,負責人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均不予認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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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聞連結:【國稅局 2018/7/12】